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与乙方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场地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
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一)坐落于乌鲁木齐巿天山区光明路5号,现变更为―――号, 军区千部经济适用房―号,建筑面积―平米;
(二)乙方已对租赁房屋已经做了充分的了解,对其现状不存在
任何误解;愿意继续承租该房地产,双方一致同意按欢方协商确认本 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曱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双方无任何争议。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共计 年。
第三条租赁用途及租金支付方式
(一) 租赁用途:
〈二〉 房屋租金按建筑面积确定或以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价
格双方认定该门面房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交纳每年
的租金,双方无任何争议。
(三) 现金一次性支付,曱方给乙方开具租金收款收据
第一年度租金: 元整,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二年度租金: 元整,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三年度租金 元整,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四年度租金: 元整,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五年度租金: 元整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每年一次性支付。
(四)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曱方支付保证金 ,
按乙方年总租金10%.交纳保证金,并开具保证金收款收据,用于保证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乙方未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金不退还;若乙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曱方于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不计利息向乙方退还保证金。
第四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一)乙方租赁期限内的下列费用中,按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价格交纳,包括 水、电、暖、燃气、物业管理费、消防维护费、管道疏通排污费、门前三包卫生费等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政府部门征收各项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由乙方
缴纳。
第五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
(一)曱方交付给乙方租赁房屋或者租赁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包括消防设施)天然气设施、设备等的维修和维护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设施、设备毁损、灭失的,由乙方维修和赔偿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二)乙方在租赁期内对租赁房屋或者租赁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乙方在装修时如有对原有的消防设施有调整或改动。需报曱方批准,并由乙方自行承担报验和审批事项和费用。
第六条 其他约定
(一) 租赁期间,乙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负有日常检查、
管理、养护和维修的义务。
因乙方未尽上述义务^该房屋或者附属设施、设备毁损、丟失的,
乙方应当予以修复或者按市场价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三)租赁期间,甲方有权随时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
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四)租赁期间,乙方负责该房屋的环境卫生、安全、防火以及住、用人员躬己管理、计划生育工作。乙方应当在合同生^^一个月内向
地方相关部门办理经营手续并承担租赁期内国家规定的向政府各职能部门交纳的工商、税务、卫生、治安等费用。
(五)曱方出租门面房已于2005年经消防部门整体验收合格,曱乙双方合同签定后承租期间,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影响安全的改造、装修或者增扩附属设施、设备。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确实需要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附属设施、设备,应事先征得曱方书面同意; 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乙方需报批准后,方可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附属设施、设备不得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乙方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附属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附属设施、设备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设施、设备的权属归甲方所有,乙方对改造、装修或增扩的附属设施、设备乙方负有维修责任。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完好无损的无偿移交给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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