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所租用房屋位置及面积
乙方所租用房屋位于成都市路号大厦内,房号为号,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甲方出租房的装修及设施,以实物为准。
三、出租房屋的用途:仅作办公场地使用。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租金、物管费等费用及其支付时间
1、租金费用按建筑面积以人民币每月元/平方米计算,物管费用按建筑面积以人民币每月15元/平方米计算(该费用包括租金、物管费、水费以及在大厦物业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开放空调、暖气的能源费,不包括室内的电费、电话费和灯具等的损耗费)。
2、上述费用以每个月为一结算支付周期。首期费用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支
付。以后每期费用,乙方在上期费用支付届满前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甲方。
六、保证条款
为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履行,乙方在支付首期租金、物管费等费用的同时向甲方交纳保证金元人民币。租期届满,乙方将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以原状归还甲方,甲方在收房后三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甲方。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保证金不予退还:
1、乙方损坏出租房屋内的装修及其它设施、设备,且拒不照价赔偿的。
2、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清租金、物管费等费用超过十个工作日。
3、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七、租赁期内,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约定收取租金、物管费等费用。
2、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的装修及设施符合本合同约定。
3、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4、甲方不得擅自调换或转租乙方所租房屋。
八、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房屋租金、物管费等费用。
2、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租房屋及其设施,不得擅自拆改、破坏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如确需变动,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更改,并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和安全,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不得损坏房屋内的装修及各种设施、设备。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调换所租用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所租房屋的性质,不得将租赁房屋作为生产、加工等的场所。
5、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及时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再租赁状态归还甲方。
6、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得进行有损甲方利益,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利益以及会对大楼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
7、乙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管理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机构对公用部分的消防管理。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一期租金、物管费等费用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管费等费用,每逾期一天按一期租金、物管费等费用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逾期十个工作日未支付上述费用,除每日按每期费用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责令乙方搬迁,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损坏出租房屋内的装修及其设施、设备须照价赔偿。
4、租赁期未满,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所租房屋转租、转借、调换给第三方,所交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费用甲方不予退还。
十、其它事项
1、租赁期满,本租赁合同自动失效。如乙方需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续租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承租权、优先承租权,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不再续租的,则应在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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