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优质高速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开的原则,甲方与具有良好信誉和雄厚资金实力的乙方合作,委托乙方进行工程施工所需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并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采购以下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材料/设备:第二条委托方式
1、乙方以自身的名义按照甲方承诺的条件与供货方签订材料/设备购买合同。但是,乙方应当指令供货方开具以甲方为付款人(购货人)的发票并将发票原件及材料/设备购买合同的复印件交给甲方。2、乙方无偿接受甲方的委托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委托内容。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金额:根据预计的材料/设备数量和双方商定的材料/设备单价,预计合同金额为万元。(见附件)此金额是估算或设计数量的预计金额,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金额按最终双方签认实际消耗的材料/设备数量乘以材料/设备单价确定。
2、工程季度/月计量:
甲方每季度/月日前对乙方当季/月完成当季采购并经监理、质检员检查及实验检验合格,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进行签认,乙方应负责提供购买材料/设备相关资料。
甲方核定乙方当季/月购买的材料/设备量后,按双方商定的单价计算乙方当季/月完成的材料/设备款,扣除质量保证金等一切应扣费用后,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该结算单作为当/月进行支付的依据和完工结算的凭证。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当期计量工程款后,甲方财务人员验证本书面协议后,将实际应付的款项在日后支付给乙方。
3、工程完工结算:
在本协议工程全部完工,经监理、业主验收合格计量后,甲方将对本协议工程与乙方进行完工结算。
根据每季/月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季/月结算单,进行工程完工结算,完工结算单中质量保证金按工程完工结算金额的5%扣留,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该结算单为工程完工支付的依据。
4、余款支付:
剩余5%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或乙方完全履行了质保义务的,质保期满后日内付清余款,质保金不计利息。
第四条材料/设备质量
1、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工程业主的有关要求,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证书(如材质报告、出厂合格证等),按甲方、业主和监理要求进行检验并经甲方报监理、业主批准同意后方可用于工程上。
2、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即使是经过验收并计量后),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业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乙方必须负责承担返工费及由此产生的罚款和损失。
4、如果因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段在各级单位组织的各种检查、评比中,不能获奖或受到处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若业主、监理或甲方质检工程师发现乙方供应材料/设备质量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且责任由乙方承担时,则乙方负责无偿清退缺陷材料/设备出场,由此造成的逾期交付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因乙方负责采购供应材料/设备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缺陷责任及由此引起的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双方义务(一)甲方义务
1、负责每季度/月按时办理乙方的材料/设备计量和结算;按照本协议规定对乙方进行支付。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经甲方同意的条件与供货方签订合同,及时向供货方支付甲方所需材料/设备货款;
2、主要材料/设备进场前,均按照要求提供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并提供样品经建设方、监理及甲方确认,否则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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