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或平房间,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装修状况,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第四条代理权限
乙方的具体代理权限为:1、以甲方名义代理出租该房屋并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2、代甲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3、监督承租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4、依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五条出租代理期限
(一)出租代理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日,共计年零个月。出租代理期限的变更由双方书面另行约定。
第六条租金
(一)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当年预留出天不计算租金,作为给乙方接洽承租的工作期。预留工作期满,自年月日开始计算租金,即委托之日起,乙方给甲方个月零天的房租。
(二)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房租按缴付。具体付款日期:
第一次年月日(¥元整);
第二次年月日(¥元整);
第三次年月日(¥元整);
第四次年月日(¥元整);
(三)租金收取方式:乙方代为收取。
甲方选择由乙方代为收取租金的,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1、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后,无论该房屋实际出租与否,乙方均应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交付租金。
2、在委托期内为了便于房屋出租或应承租者要求,乙方出资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或添置设备,甲方应允许乙方适当浮动出租价格,多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其他费用
代理期限内,甲方不承担该房屋发生的以下费用: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供暖费、卫生费等。以上费用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方约定具体支付责任。
代理期限内,甲方只承担物业费。
第八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出租代理期内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
(一)乙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设施完好,不影响承租人使用。若设施自然损坏,乙方要在承租人通知7日内修复。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除在该房屋客厅内打三个隔断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应保持屋内墙面、地面及附属设施与出租前一样。
第九条双方义务
(一)委托期内甲方应承担的事项和费用
1、因水、电、燃气等管道或线路及房屋防水层、房屋主体、屋内装修老化,非人为损坏,影响使用的,其修理或施工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2、物业费由甲方承担。
3、委托期前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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