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必须是在试用期内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欲解雇不合格的职工的时候,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考核、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否则,就必须承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新法新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比《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增加了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内工资标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问题。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需执行新的标准,而且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或者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否则,就是无效条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必须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向劳动者说明原因,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定情形?
陈-文,在一家国有企业做了多年车工,去年年底跳槽到了一家新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自1月1日起至4月1日止)。并约定,试用期内公司有权对陈-文进行考核,产品达不到三级为不合格。4月1日,技术考核组对陈-文的工作进行了考核,4月2号,技术考核组得出考核结论:陈-文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陈-文的技术水平不够三级。4月12日,公司做出决定:由于陈-文不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陈-文的劳动合同。陈-文对此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公司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文的主张,裁决公司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领导不明白,为何不能与在试用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
试用期,又叫适应期,在这个期间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互相考察,以决定是否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则必须在试用期内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是在试用期内的最后一天,对陈-文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做出的。可以看出,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陈-文不符合录用条件(技术水平不够三级)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证明陈-文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与陈-文的劳动合同了。另外,劳动部(腾-讯微博@义-贤律师)在有关文件中也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第三,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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