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单价:
2.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架设工具(钢架管、扣件)、模板支撑体系(碗扣件、U型托)。
2.2若有丢失具体赔偿按本合同附件一执行。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工期安排: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特殊情况和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时,甲方以书面形式与乙方协商工期顺延。
3.2甲方将租赁物资移交乙方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租金结算、支付方式和期限
4.1合同租金暂估约: / ( / ),结算以实际发生租赁费用为准。
4.2按月结算租赁费,每月5日前办理上月的租赁费结算;在办理结算时以工地指定人员签字的进退货单为准.其租赁费按30%逐月支付。
4.3在甲方退清所有租赁物资后15日内办理完租赁费结算。在合同期满后半年内结清全部费用。
第五条:押金(保证金)
5.1经双方协商,乙方收取承租方押金(人民币大写): / 元整。租赁期间不得
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甲方返还租赁物资并结清所有款项后,押金退还甲方。
第六条:租赁物资的交付地点、验收方法及运输方式和交回仓库的地点
6.1租赁物资交付地点为: ,甲方按所需材料:钢管长度±20㎝以内定尺寸;扣件、U托无缺损;碗扣架无开焊和破损;进行验收,并在指定位置码放整齐;进退租赁物资均由乙方负责联系车辆在甲方工地验收退货,并承担进退场一切运输费用和相关责任。工地负责物资分类码放和装车,并保证车的荷载量。
6.2退还租赁物资甲方尽量保证按原租赁品种数量退还,如有少量物资无法按原租赁品退还,可以用其他型号替换。
第七条:租赁物资的保管与维修
7.1甲方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卡子丢失、钢管损毁和丢失由甲方按照合同附件一《租赁物资缺损、丢失赔偿办法》的标准向乙方赔偿。
7.2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租赁的物资转让,也不得变卖或做抵押品,如甲方把乙方的物资转让、变卖或做抵押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按本合同附件一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1、如有转让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归还物资外,甲方还应承担租期内租金。如租赁物资无法收回,乙方将按合同附件一《租赁物资缺损、丢失赔偿办法》的标准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2、因甲方在施工中的责任造成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3、甲方未按本合同支付租赁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所欠租金总额日1‰的违约金。
(二)、乙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如约送货导致工期延误,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租金总额日1‰的违约金,按天数累计算支付给甲方。
2、乙方在接到甲方退料通知后,未及时退料而占用施工现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甲方现场管理的规定及安全生产条例,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
4、因乙方租赁物资相关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其他条款
9.1若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9.2合同签订后,若一方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另一方。
9.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即刻生效,双方结清各项费用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9.4本合同壹式肆份,乙方壹份,甲方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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