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编号: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求,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___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因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安排相应的补休时间,如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产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四、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提供和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健康。
第九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上岗前教育,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会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岗位培训,并经地(市)及其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和工作岗位。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的岗位补贴为自治区公布的最低工资的120%计算,即______元,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公益性岗位特点,自筹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于每月___日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用____元;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______元,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按属地原则自行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标准为____元,并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定额医疗保险补助;符合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规定的,由本人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非因工受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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