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地址:
户籍所在地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无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数量,并达到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休息休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为.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元/件、元/件、
元/件。
(三)其他工资形式:
第七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八条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手续,并承担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我省的规定给以医疗期的医疗待遇,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十四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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