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监督方:
甲方经过公开租赁方式将其所属或经营管理的房屋(或资产)(以下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监督方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基本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物位于路号。
2、租赁物使用面积共平方米,共间。
3、该租赁物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清单,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同时作为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租赁物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物租赁期共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作场所,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租赁物,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三条租金、押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赁物每月租金为元(大写:)年租金总额为元(大写:)
2、租赁物租金增长幅度为%.即第一年每月租金为元,第二年每月租金为元,第三年每月租金为元。.
3、租赁物租金支付方式:乙方每上交租金。
4、租赁物押金支付方式如下: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给甲方元人民币为押金,押金不计息,不抵扣租金和其它按期限交纳的各项费用。押金包括:店面押金;水、电押金;计划生育押金;门前三包押金;综合治理押金。租赁期内如无违约情况,到合同期满之日,押金将全额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物的修缮
1、租赁期间,租赁物主体大修是甲方的义务,甲方维修租赁物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日常的租赁物维修义务则由乙方承担,日常的租赁物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租赁物门、窗、室内地板、天花板、墙壁、室内各种管、线、水表、电表等乙方使用范围内的租赁物及设施。
2、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义务,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关于装修和改变租赁物结构的约定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损坏租赁物设施,如需改变租赁物的内部结构或装修,需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和损坏,乙方对租赁物的装修物及添置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对租赁物的装修物及添置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六条租赁物的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租赁物。
第七条租赁物的退租
乙方在租赁期内原则上不予退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退租,其经营时间必须超过一年,且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退租。同时,乙方需赔偿甲方本合同年租金百分之二十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须报经营管理中心同意。
2、租赁物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租赁物,且不承担乙方之任何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租赁物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租赁物非主体结构的;
(3)损坏承租租赁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租赁用途的;
(5)利用承租租赁物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6)拖欠租金累计超过1个月的。
3、租赁届满时,按《xx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实行公开租赁。
第九条租赁物的收回
1、乙方应于租赁物租赁期满后,将承租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2、乙方交还甲方租赁物应当保持租赁物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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