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租采矿权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目标矿权的基本状况及租赁期限
1.1 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以下简称“目标矿权”),其采矿许可证编号为:批发证机关为___(以下
简称“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目标矿权系甲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探转采/转让)的方式,于___年___月___日依法获得的。
1.3 目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月___年___月___日。
1.4 目标矿权的矿区地理位置为:___。
1.5 目标矿区的范围坐标为:_____________。
1.6 目标矿区的矿区面积为:_____________。
1.7 目标矿权的开采矿种为:_____________。
1.8 甲方未/已依法办理了储量占用登记,在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矿权所占用的资源/储量情况如下___。
1.9 根据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方案,矿权项下的矿山生产规模为___吨/年。
1.10 甲方拟将目标矿权出租给乙方,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进行采矿。甲方在租赁期内继续承担采矿权人应承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1.11 目标矿权的租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___月日止。
第二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2.1 基于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本合同项下目标矿权的租金
为每年¥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万元)。合同期内的租金总额为¥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万元)。
2.2 本合同签署后额___%(即¥___万元)的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内,该保证金不冲抵乙方每年应付的租金。待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时,未发生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情形的,甲方在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___日内将该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2.3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金。之后乙方应在每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第三条 目标矿权的出租审批
3.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后日内,向目标矿权的原发证机关提交办理目标矿权出租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出租采矿权的报告;采矿权出租申请书;县(市、区)、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甲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和采矿权清查工作中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及是否同意出租的意见;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资金、技术、设备等);原发证机
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述材料中应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对于原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甲、乙双方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3.2 甲方应在原发证机关批准目标矿权的出租之日起内,向乙方提供该目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地质技术资料的复印件。
第四条 目标矿权的出租未能获得批准时的处理方法
4.1 非因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目标矿权的出租申请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后,在本合同签署后___日内未能得到原发证机关批准时,本合同终止履行。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履行后___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全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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