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一、 由甲方向乙方的车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二、 油品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三、 价格结算:
1、 所有品号按加油机挂牌价下浮 元/升。
2、 在油品资源紧张时期,甲方在有资源的前提下优先满足供应乙方油品,价格以加油之日加油站当日挂牌价为准,不享受价格优惠。待油品资源缓和后,仍按优惠价格执行。
四、 结算:
1、 双方约定采取先加油,每月底集中付款方式、支票结算。
2、 采取"分次加油、集中结算"的方法,即乙方凭"定点加油凭证"到甲方指定加油站加油,每月21日前乙方结算人员到甲方进行核对,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甲方全部油款。
五、 供油方式:
1、 甲方按行业服务标准和语言为乙方服务24小时值班加油。
2、 乙方持加油凭证在协议约定的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员加油时应逐一核对加油凭证所载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加油业务。
3、 若乙方在甲方加油车辆有增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 责任:
1、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油。
2、 甲方供油存在计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给予乙方补足油量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甲方为乙方加油人员套现或购置其它物品的,应赔偿乙方等额的油款。
4、 乙方车辆在甲方加油时应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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