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单位(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售货单位(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购货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2.产品货款、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
第七条 验收方法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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