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代码证号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代码证号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位于中国厦门市号的大酒店(以下简称“V酒店”)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就标的房屋基本情况的陈述、声明、保证并承诺:
1.1甲方将租赁而来的坐落于厦门市号的(土地房屋权证为“厦地房证第号”)及其南侧配套用地按现状转租给乙方。
1.2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约㎡.出租房屋有产权证建筑面积㎡,宗地面积㎡,建筑结构为钢混八层。大酒店南侧配套用地面积㎡()V酒店西侧水泥路为公用道路,乙方不得独占使用。
1.3该房屋具体位置与范围详见本合同附图。
1.4该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清单。
1.5该房屋质量符合法定标准、本合同所指租赁期限其使用期限内,该房屋适于进行酒店、娱乐业的经营。
第二条标的房屋权利状况
甲方就标的房屋权利状况的陈述、声明、保证并承诺:
2.1标的房屋权属人现为公司,原承租人为有限公司。
2.2根据甲方与福州*捷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拥有对该房屋的转租权。
2.3甲方就此次将标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相关事宜以及本合同的条款向福州*捷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已取得该公司的书面认可;甲方并将与本合同签署之同时将该书面认可文件交付乙方留存。
第三条租赁用途、租赁期限
3.1乙方承租标的房屋只用于酒店业的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标的房屋南侧配套用地仅作停车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3.2租赁期间,乙方应当负责办理经营所需的各种执照及证件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应予积极配合。乙方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管理。乙方不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3.3本合同之租赁期限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同意乙方免付租金个月,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乙方无须支付租金,期满之日开始计算租金(但乙方仍须按时支付除租金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水电费、自用电费等)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4.1按先交租后使用的原则,每月的租金,乙方应在该月开始日的前五日内向甲方付清,依次类推。税金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缴纳。
4.2乙方应按月支付租金,其标准和金额如下:
4.2.1第一租赁年度至第三租赁年度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4.2.2第四租赁年度起(含第四租赁年度)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
4.2.3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的每位股东每月享有价值壹万元免费消费签单(仅限甲方股东本人使用,甲方相关股东名单详见合同附件清单)
4.3本合同所指租金不包括:房屋公共维修金、公摊费用、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及乙方使用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发生的费用及与乙方经营有关的其它费用。甲方于收到乙方租金后出具相应发票。
4.4相关税费:乙方负责自行申报及缴纳由乙方承担的各项税费,如出现漏缴、短缴税款的情况,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并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因租赁场地经营按规定须向政府管理部门缴纳或应分摊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本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给予乙方收据。
5.2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在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缴清各类费用(包括租金、税费、违约金等)并交还租赁场地后,甲方将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得抵扣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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