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中国XX公司( )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油买卖合同
出卖人:中国XX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1 标的物
1.1 品名:原油
1.2 型号、规格:
2 质量标准
2.1 本合同原油符合7513 88《出矿原油技术条件》。
3 数量
3.1 数量:万吨。
4 价款及支付
4.1 价款构成
4.
1.1 油款
单价:
总价:
4.
1.2运杂费:
包括:
4.2 合同总金额(油款运杂费)(含税价)
4.3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将原油货款、运杂费、铁路代垫运费以同城支票、异地电汇或统一内部划转方式,汇入出卖人指定的账户。当月货款当月结清,月末不欠款。
具体结算办法:
收款人名称:
4.4 出卖人按实际交付油量向买受人开具油款增值税发票及提供相关单据。
5 交付
5.1 原油交付选择以下方式:
5.
1.1 出卖人在本合同生效后通过输油管道向买受人交付,买受人承担相关费用。
5.
1.2 出卖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代办铁路运输方式向买受人交付,买受人承担相关运杂费及代垫运费。
5.
1.3 出卖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大罐交接方式向买受人交付,由买受人自行组织运输并承担相关杂费。
5.2 原油交付点:
5.3 交割完成后,出卖人即完成交付义务。
5.4 出卖人以其计量器具上的读数作为向买受人交付原油的数量依据。
5.5 出卖人应提前向买受人通知将要交付的原油数量。
5.6 如买受人在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将原油托运后,需变更到站或改变收货人,买受人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
6 计量交接
6.1 计量交接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计量交接由出卖人操作,买受人现场监督、验收,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生效。
6.2 本合同签定后,买受人与签定原油计量交接及安全运行协议。 7 合同变更与解除
7.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7.
2.1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
2.2 一方违约,致使他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
2.3 一方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
7.
2.4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7.3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清理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7.4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8 违约责任
8.1 出卖人交付的原油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原油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8.2 出卖人未按期交付,应向买受人支付没有履约部分货款金额%的违约金。但非因出卖人责任除外。
8.3 买受人未按期接货,应向出卖人支付没有履约部分货款金额%的违约金。
8.4 买受人未按期付款,出卖人有权随时停供或限供原油。
8.5 货物到达后,买受人未及时组织接卸,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8.6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9 不可抗力
9.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9.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9.3因政府行为、上级部门或铁路运输环节等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双方可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免除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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