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升降机、人货电梯)租赁协议
出租方:
承租方: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以双方协商一致,就地址工程的塔吊或升降机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现场代表
出租方指派、承租方指派为驻现场代表,负责租赁机械设备进出场相关文件的签收、结算等资料的最终确认。
2.租赁机械名称规格数量设备状况.
3.出租方资质要求和租赁机械设备资料
3.1.出租方应具有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授予的租赁资质、安装资质,若无安装资质由出租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3.2租赁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市场准入要求,并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4.租赁期限
4.1.租赁期暂按个月,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检测合格后开始使用起计算租费
4.2.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或停止使用,应提前15日通知出租方。
5.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本合同价款包括进出场费(含安拆费、)租金(含使用、维护维修费、税金、),出租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都包含在进出场费及租金中。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租金(元/台*月)
司机人工费(元/台*月)
进出场费(元/台)
地脚螺栓、报验费等(元)
塔吊、升降机、人货电梯
承租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不定期续租时,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月租金/天*实际使用天数。
6.本合同定金额为人民币,以实际租用天数计算总价款。
7.租赁价款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供方同意在订立本协议后按建设方支付需方工程款的相同比例和相同时间段(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到帐后20日内)作为需方支付供方货款的比例和期限。
具体付款方式:进出场费支付:承租方在进场安装完毕检测合格后支付进场费元,设备退场完毕后在时间内分批支付结清。租金支付:开始使用支付元,中途支付元,设备退场完毕后支付元,余款在在时间内内分批清。若因非出租方原因造成停工,承租方应按月支付设备停滞费,操作人员的工资应当月支付。春节报停:根据项目部实际放假情况,双方确认春节报停天数,报停时间不超过天。
验收事项:设备进场后,出租方将设备安装调试至正常运转并报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承租方进行交接,并作为租赁日期的开始,
8.出租方义务:
8.1.配备2名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服从承租方的管理,承租方认为出租方派驻操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出租方更换不合格人员,出租方应在承租方通知后2日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8.2.按承租方要求如期完成租赁机械的进场、安装、调试、使用、拆除出场等工作。因出租方上述工作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出租方负责。
8.3.根据承租的要求:出租方应提供性能完好设备和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提供合格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指挥员保证持证上岗,出租方负责机械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机械正常运转。做好机械上一切资料且提供给承租方(包括检测资料、日常机械的安全台帐和其它证件)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
8.4.(1)因出租方设备维护不及时、操作未按规范等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出租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经济损失。(2)出租方负责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工作,对其过程中的安全全部负责。(3)出租方擅自停机给承租方造成损失均由出租方承担
9.承租方义务
9.1.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
9.1.负责租赁机械的进出场的道路畅通,设备出场时若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出场,承租方应按月租金的60%支付停滞费。
9.2.提供租赁机械设备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食宿条件,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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