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唐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xxx路xx8栋1单元。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郑某妻子)。电话:XXXX
郑某,男,户籍: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系唐某某丈夫)电话:XXX
代理人:董某某,女,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系唐某某母亲)电话:XXXXX。
买方:王某某,男,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东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下称乙方)电话:XXXXX
甲方在大竹县竹阳镇建设路xx花园xx苑x期工程(一楼)xx号车库(房屋产权证标明的设计用途是仓储)一间,建筑面积为18.44平方米。现对外公开出售,乙方经现场查看后,决定购买其车库,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等有关规定,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车库的基本情况
1、室内地面为沙浆找平,室内墙面为搓沙,室外正立面为瓷砖贴面。
2、电动卷闸门已安装,费用已包含在价款中。
3、电已经接通,费用已包含在价款中。用电户头由唐某某过户到郑某户头上。
二、买方与卖方约定车库总价款(包括定金在内),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小写RMB120000元)。
三、买方于2015年2月19日支付人民币贰仟元整作为定金。在2015年3月15日前甲方必须将车库的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过户到乙方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包括定金在内)。
四、卖方保证所卖的车库没有转让和设定抵押、不被第三方追偿及其他影响买方的利益。如因产权纠纷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赔偿给买方。
五、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买方与卖方各执一份,办理过户手续时,提交相关部门一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乙方:XX
代理人:XX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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