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承租区域与用途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北京项目单元商铺,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承租区域只可作为用途,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二、租赁期
2.1本承租单元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租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将房屋在良好使用状态下(自然损耗除外)交还给甲方,若甲方认为根据实际需要可接受乙方的已有装修及添加设施等,乙方可不必履行恢复原状义务(乙方要求拆除或移走添加设施的除外)。
2.3租期届满,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本租约期限届满前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甲、乙双方须另行签署《租约》。
三、免租期
3.1免租期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在免租期内免付租金。如乙方在免租期内违约,则应按实际使用天数向甲方缴纳租金,租金费用标准按本租约第六条第一年租金规定支付。
3.2装修期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在装修期内免付租金。
四、租金和其它费用
4.1租金条款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为元/月,第年后,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具体如下: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为元/月;
4.2租金包含物业管理费,但不含空调超时使用费、水、电、气以及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由大厦物业管理机构按实际耗用量结算,乙方按单缴付。甲方按租约金额开具税务发票,相关税费由方承担。
4.3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并不包括乙方依法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税项及其它费用,上述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4.4电话网络配备本租约有效期内,乙方负责申请电话和网络,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电信部门的收费标准自行缴付。
五、付款方式
租金应按(月/季度/年)支付,乙方应提前日即应付款月的号之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首期租金于年月日之前支付。
六、币种和帐户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帐户资料支付本租约项下,所有的到期款项。所有付款以(人民币/美金)计算,以支付。
七、租赁保证金条款(“押付”条款)
7.1自本租约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付人民币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相当于个月的租金)。
7.2在乙方全部履行本租约各项条款、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并且乙方交还所租房间并交清所欠的一切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及电话等费用)甲方应于乙方退房之日三天内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甲方的义务
8.1甲方应保证是有权合法出租该单元的唯一业主。因甲方违反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8.2甲方应在收取乙方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三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8.3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办理证、照所需的相关产权文件。
8.4本租约有效期内,若甲方将该单元出售予第三方,第三方将继续享有和承担甲方在本租约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8.5甲方同意,乙方在承租期内可将其承租区域转租、转借予第三方。
九、乙方的义务
9.1乙方应根据本《租约》第六、七、八、九条的规定按时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9.2乙方应在甲方交付房屋后且在物业管理公司批准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后的个工作日内开始进场装修,乙方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对房屋内部进行装修。
9.3乙方自行获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营业活动的合法性,乙方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及债权债务。
9.4乙方自行承担由于乙方注册、税务登记、迁址等行为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9.5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机构制定并不时修改的物业所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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