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公司地址:邮编:
承租方(乙方)
公司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办公室座落、间数、面积、面积计算
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货运站内楼No.房间,使用面积
平方米,作为其在货运站的操作办公用房。
第二条办公室配套设施及服务
甲方将以办公室的目前自然状况交与乙方,并提供以下货运站内办公室配套设施的使用及服务:
1.公共照明
2.自来水(饮用水除外)
3.空调设备
4.公共卫生间
5.公共区域清洁
乙方同意按其办公室内独立的电表读数和上海市物价局规定的电费价格,支付每月的用电费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办公室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2.任何一方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均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被视为自动延续。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内,乙方应遵守《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货运区的运行、安全等管理条例;
2.乙方对其租赁办公室区域内所有财产实施管理,并对其安全负责。甲方对该区域内属于乙方的财产的损坏、灭失等不承担责任,除非该损失是由于甲方的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办公室:
(1)乙方擅自将所租赁办公室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办公室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3个月的;
(4)乙方有本合同第六条所涉及的甲方所不允许的行为的。
4.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办公室的,乙方享有优先权。如乙方无故逾期不搬迁,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交纳期限
1.租金:每平方米220.00元/月,总计元/月。
2.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5.00元/月,总计元/月。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物价指数,每年上调该物业管理费不大于15%.
3.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期限:乙方同意租金按季度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提前交付于甲方指定帐户内。
4.电费的交纳期限:甲乙双方商定,除非另有约定,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共同核定电表读数,然后由甲方向乙方发出付款通知书,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该月的电费交付于甲方指定帐户内。
(帐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港支行0763894135002616)
第六条办公室的装修及使用
1.乙方如对办公室进行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变办公室结构和原有风格,并在装修前向甲方提交办公室装修方案(内容包括:设计图、所使用的装修材料、装修中使用的设备等),在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装修方可进行,但甲方不得无理拒绝签发同意书。
2.乙方如对办公室进行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变办公室内的电源、通讯等线路和空调、喷淋等各种管路的原有走向,如确因使用电脑或其它办公设备而需增加电源插座时,应在装修方案中列明,获允许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由甲方查验。如有损坏,除负责修复外,还应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鉴于办公室和地坪承载负荷限制,乙方如对办公室进行装修时,不得使用花岗石、大理石等重质材料作为地面装饰。
4.为保持整个货运站建筑和装饰的统一性,乙方在进行办公室装修时,不得擅自变换办公室原有的门、窗及其外部颜色。
5.鉴于甲方已为乙方提供了空调设备,乙方在进行办公室装修时或办公室使用过程中,不得再安装任何形式的空调设备或取暖装置。乙方同意,在办公室租用期间,不使用单体耗电量超过300瓦的电气设备,每个接电插座用电容量不超过10安培,以确保货运站的用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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