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派遣人员事宜达成协议书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派遣人员”,系指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签定的协议派遣至乙方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租赁费”,系指乙方因聘用每名甲方派遣人员每月应支付给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
1、管理费2、派遣人员工资3、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
4、本协议《租赁约定》(附件)中规定的派遣人员福利费用
第二章 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第三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根据乙方要求推荐用工人选;
2、教育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3、教育派遣人员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利;
4、按照《租赁约定》中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及政府规定,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福利待遇费用;
5、在派遣人员人事代理期内甲方为派遣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包括人事档案保管、档案工资调整、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申报、转正定级、出国政审、党组织关系接转、出具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等人事代理服务项目(因个人原因人事不能调入者,部分人事代理服务无法提供的除外)。
6、业务需要搬迁新办公地址或变更开户银行,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如更改联系电话、传真,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7、提供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人事政策方面的一般性法规咨询。
第四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依法进行交涉,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否则可立即终止此协议。
2、当派遣人员应征入伍或考入各类全日制院校学习时,甲方有权终止此协议。
第三章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五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对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劳动纪律与本单位人员一体管理;
2、为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及条件;
3、以货币形式按月将派遣人员的工资、管理费、社会保险费和福利费用按时支付给甲方;
4、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机构规定核定派遣人员每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5、租赁期间确保派遣人员享有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并承担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或责任。
6、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暂时垫付。医疗终结后,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处理,由乙方负责赔偿。如因工死亡的,按规定乙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甲方尽可能配合乙方做好家属安抚工作。
7、不得中止或终止租赁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派遣人员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派遣人员,以及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被确认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派遣人员;
8、督促派遣人员办理受聘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教育派遣人员遵纪守法;
9、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如更改联系电话或传真,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第六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对甲方推荐的派遣人员进行选择;
2、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自行选定派遣人员,经甲方办理租赁手续;
3、乙方对于首次租赁的甲方派遣人员,可约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所派遣人员自动转为正式租赁,其租赁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乙方可以解除租赁,但应支付试用期的租赁费、管理费;
4、有解除租赁和中止与甲方合作的权利,同时应按下列标准向派遣人员支付离职费;
1)已过试用期且租赁不超过一年的派遣人员,离职费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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