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施工中需要塔吊,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就甲方要求增加的塔吊有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1条:租赁设备概况
塔吊进出场费(元/台)
基础预埋费(元/台)
月租费(元/台)
略
注:1、塔吊月租费包括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和每台塔吊3个司机的人工费等
第3条:费用的组成及结算方法
3.1费用的组成原则
3.1.1本合同各项费用是依据由乙方编制甲方审定的设备施工方案,在参照了当期当地同类设备市场租赁价格后双方所商定的。若未发生3.1.2条款中所列各项,价格一旦确定,则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各项费用。
3.1.2若发生下列内容,所增减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1.2.1由于甲方原因,所租设备改型或设备参数增加或降低。
3.1.2.2由于现场原因,原设备施工已无法实施。
3.1.2.3由于现场原因,设备在报停后无法及时降拆、退场的。
3.2停置处理
3.2.1塔吊进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设备发生停置,则乙方按正常租赁费的50%计取费用。
3.2.2塔吊在租赁期间,由于非乙方原因,塔吊如果要发生连续15天以上的停置(不含15天),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塔吊可以按照停置处理,停置期间乙方按照正常使用的月租费的50%计费;如果设备发生15天(含15天)以下的停置,乙方按照正常的租费计费。
3.2.3如果设备要发生冬停,塔吊乙方按照正常租金的45%计费。
3.2.4塔吊书面报停后,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设备延期退场,则乙方按照正常租赁费的40%计费。
3.2.5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报停或启用设备。
3.3费用支付
3.3.1费用计取时间:塔吊从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经理部书面停止使用之日止。
如果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没有启用该设备,则从上述之日到正式启用之日视为设备停置期间,乙方按照本合同的3.3.1条执行。
塔吊安装完毕,甲乙双方应该及时组织验收,非乙方原因,甲方应该在安装完毕2日内同意验收,否则,从安装完毕后的第3天塔吊开始计取租赁费。
甲乙双方约定,设备租赁不足整月的计费方法,按照相应设备的月租费除以当月天数换算成的日租费,乘以天数。
3.3.2租赁费支付
租赁费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递交当月结算单,甲方经审核签字后于当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费用。
3.3.3设备进出场费: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随当月租赁费支付乙方全部进出场费50%,设备拆除后,随当月租赁费支付余下50%的进出场费。
第4条甲方责任
4.1负责审定乙方编制的《设备安装拆除技术方案》和其它涉及设备正常使用的有关技术方案,方案一旦审定,双方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甲方负责设备的现场定位和基础施工,达到方案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4.2确保设备进出场道路畅通和设备安装、降拆所必需的操作面。
4.3塔吊使用过程中的吊钩以下的各种吊具由甲方解决。
4.4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
4.5负责机械设备在现场停置期间的保卫工作和机械设备的防护工作。
4.6甲方负责协调与周边的关系,保证设备运转不受影响。
4.7甲方无偿为乙方人员提供工具房和宿舍,为乙方驻场人员创造饮食条件和取暖条件,饮食费用自理。
4.8提供满足设备正常使用所需的一次电源,一次电源箱距离机械设备中心不超过5米,电压确保在361v-399v范围内,设备发生的电费由甲方承担。由于现场电压不稳,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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