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士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征得该地所有权人同意下,就甲方承包经营的租赁事宜,经双方协商,依照《民法典》、《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相关法规,自愿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一、出租标的物
甲方将位于县镇(乡)村组的荒山、荒地
亩(面积以实际开发的地形图面积为准)整体出租给乙方。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与现有林权证期限一致,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每亩每年____元(大写:),。
2、租金以现金人民币每年支付一次。签定合同之日,乙方首先支付甲方林地定金(抵作以后租金);合同签订60日内,甲方将该地权属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乙方取得林权证之日,即付给甲方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的50%(面积以林权证为参考);乙方工程开发炼山后,以实际验收的可开发面积为准,付清其他剩余款项。
3、甲方对乙方实际开发面积的测量如有异议,可请所在县(区)以上单位林业局复测,复测过程必须有乙方技术人员在场并签字确认。复测结果如与乙方测量结果相差超过6%,则费用由乙方负责,否则由甲方负责。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按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
(2)甲方有权对租赁前林地林木进行砍伐,林木收益归甲方;
(3)合同签订前,国家拨发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全部归甲方所有;
(4)甲方有权对该山地林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对林地经营用途进行跟踪;
(5)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权到该地开发项目中优先务工。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合同签订已征得家庭其他成员同意,甲方具有签署租赁合同的资格;
(2)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的生产经营开发,不得偷盗,损害林地作物;
(3)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林权过户等一切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无条件保证乙方的施工环境,及时协调处理好乙方与周边群众在用工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及纠纷;
(5)乙方如欲用该地进行综合开发须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应手续时,甲方与村委会应予协助。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自主经营租赁地;
(2)乙方可以以租赁地作抵押进行贷款;
(3)乙方可以开发的租赁地向政府等部门申报项目补助、扶持资金等全归乙方所有;
(4)乙方对甲方所在地的公路、道路享有通行权利,且甲方不得以现有的公路通行便利为由而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2)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3)乙方在开发林地时,不得造成当地水土流失。因水土流失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和恢复;
(4)乙方对租赁地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得将林地荒芜,合同签订两年内,乙方应全部开发所有林地,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林地。
五、特别约定
1、由于林业综合开发周期较长,故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解除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租赁期内,甲方或其土地权属发生变动,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确有必要时可变更合同当事人,租金支付给予新的权利人;
3、因国家重大建设需要征用租赁地时,本合同可部分或全部解除,所得林地补偿归甲方,地表物补偿归乙方,甲方多收取的租金应予以退还;
4、甲方按山林荒山状态整体交付乙方使用开发;
5、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部分或全面履行时,甲乙双方可视情况自然终止或部分终止、变更合同。
6、乙方原则上同意甲方群众依据历史习惯在租赁林地葬坟,但不得损坏乙方的林木。造成损失时,甲方应责成损害人赔偿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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