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依靠农民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村务公开的内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土地、集体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情况;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三、日常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和财物收支情况,一般每季度公开1次,也可以根据实际适时公开,但每半年至少公开1次。
四、对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事项,应当实行民主决策。主要有:村级发展规划;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建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村民认为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六、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也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或者5名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决定的事项需经到会村民代表的2/3以上通过。
七、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八、村民委员会要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务公开、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
九、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各由3至5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对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侵犯村民经济利益、民主权利和村集体权益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及时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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