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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什么 直接转销法权责发生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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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责发生制原则又称应计基础或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收入和费用应不应该计入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配合关系,而不考虑收入是否收到或费用是否支付。是指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属于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是否收到款项(钱),会计都应该在账簿上记录当期的收入增加。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收到了款项(钱),会计也不能在账簿上记录当期的收入增加。

  凡是属于当期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支付了款项(钱),会计都应该在账簿上记录当期的费用增加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钱)已经支付了,会计是不能在账簿上记录当期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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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什么?权责发生制原则通俗说权责发生制原则也称应计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凡属于本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收取或付出,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在这里,属于本期的收入,也称已实现的收入,其确认主要关注实现收人的过程是否完成,并不关注货币的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