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的夏普电视在保修期内推出了“黑屏”,测试后无法修理智能,只有新机器。本来承诺更换2个月,但3个月以上的生产者夏普和销售商国美未能履行更换义务。
今年10月,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共受理访问,投诉咨询656人,其中消费者投诉251起,环比分别减少37.40%和47.27%。按类别分类,家电、网络服务类、销售服务类排在投诉目录的前三位。
电视保修期内不能修理故障,“换新机器”被多方延迟
消费者部老师2016年3月在国美购买了一台夏普电视。2018年6月,电视出现黑屏现象,消费者随后打电话询问夏普售后反馈的相关情况。第二天,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后告诉消费者,电视机显示部件损坏,无法维修,需要回公司商量处理。此后,夏普、广州维修部给消费者打电话说,不能修理零部件,只能换新机器,用了大约2个月,但消费者足足等了3个月也没有收到新机器。期间,消费者多次致电夏普广州维修部,工作人员都回应说总公司要送新机器,但始终不想明确告知具体的到达日期。消费者认为夏普在拖延时间,向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省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先后多次联系夏普公司广州维修部、夏普官方售后及国美电器,要求他们尽快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夏普申请总机还在审批中,审批期限无法预测。国美电器向消费者承诺,国庆节放假后,如果夏普仍然不履行更换义务,国美电器将主动为消费者更换新机器。但是国庆长假后,消费者的换机问题还没有解决。此后,夏普和国美态度消极,仲裁一度陷入僵局,但省消费者委员会坚持沟通和全力监督,夏普最终为消费者更换了新的机会。
案例回顾:“3包”期间电视故障
生产者、销售者都有责任为消费者退货
省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在此次事件中,消费者从国美购买的夏普电视还在“三包”有效期内,电视显示部件受损,夏普作为生产企业要承担保修责任。同时,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1条:“三包有效期内不能维修两次并正常使用的产品,根据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卖方免费向消费者更换相同型号的相同规格的产品,或根据本条例第13条的规定退货,依法向生产者、供应商回收或根据买卖合同退货,卖方国美电器和生产者夏普均有责任为消费者进行交换或退货。
此外,《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根据承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夏普在消费者的电视机损坏后首次承担保修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做出了更换承诺,但一直推迟处理。国美电器也承诺为消费者更换机器,但此后消极处理,推迟了更换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纠正措施或赔偿损失。”夏普和国美电器已经违约,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据理力争,最终为消费者更换新机器,符合法律规定。
文:广州参考广州日报记者李大林通讯员广东少先队
图片:视觉中国
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陈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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