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试用后7天内可以无故退款吗?
请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通讯员严丹
2020-10-28 15:03
来了!来了!
一年一次的“钱包清空活动”又来了
随着双十一购物节的预热,
不少小朋友已经开始了
上网,通宵订购
但是在秒杀囤货的同时,
先停一下手
让我看看你买的商品
能给我7天无故退款吗?
淘友文文问道:
“我买的微型相机,商家明明标着‘7天没有理由退款’的权益,为什么不还我?”
我们一起看吧~
事件回放
文文去年1月在淘宝某天猫专卖店订购了一台富士相机(包括零部件),支付了7298韩元的购买费,该专卖店由上海G贸易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运营。
G公司在该款相机的商品详情页面末尾载明“退换货须知”,内容:
“自快递签收起7天内非质量问题:接受退换货要求,请向售后客服索取退货地址,往返运费需要顾客自己承担(本司不收到付件),并保证商品本身、配件、包装以及赠品等完好且未被使用(即不影响二次销售)。”
1月24日
文文收到相机后,拆开包装,将电池及内存卡装入相机,贴上钢化膜,按压快门拍了几十张照片,后将照片删除。
1月31日
文文在淘宝网申请退货,申请理由是七天无理由退货。G公司收到文文寄回的相机后,发现相机电池及内存卡均有触点,因此拒签并退回商品。
5月16日
G公司向文文出具购物发票,确认其所购相机总价7298元。
文文与G公司就退货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
审理中,原告文文向法庭确认所购相机不存在质量问题,其退货理由系基于七天无理由退货。文文认为,她对所购相机拆封并装机使用是验货的必经步骤,并未毁坏相机外观,也没有不合理使用痕迹,不影响二次销售,故应当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要求解除网络购物合同,将相机退货并全额退款。
被告G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文文的诉讼请求。G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收到顺丰寄回的相机,当面检查发现电池及内存卡触点明显。
根据天猫平台《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范》,文文退回的商品已经影响二次销售,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件,所以G公司拒签并退回商品。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均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买卖交易亦应如此。
网络购物打破了传统购物面对面的交易模式,消费者在购物时只能依靠商家的图文介绍,不能亲身感触实物,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故而制定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此为对消费者的公平体现。同时,为避免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在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退货时应保证商品完好,退货后不影响商家进行再次销售,此为对商家的公平体现。由于不同种类商品的特质不同,其完好的标准也不一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
原告试用后的相机是否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
法院认为,G公司在商品详情页面的退换货须知中明确了自快递签收起7日内享受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但若商品无质量问题,应保证退回的商品本身、配件、包装以及赠品等完好且未被使用(即不影响二次销售)。
而商品完好的认定标准,鉴于电子电器类商品具有其特殊性,如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则应视为商品不完好。
本案中,原告文文所购商品是一台单反相机,文文安装相机电池并按压快门试拍后,在相机电池及内存卡上均留下使用痕迹,而该使用痕迹难以恢复原状,导致相机价值贬损,被告G公司无法将退回的相机作为完好商品再次销售,故文文所退相机不符合商品完好标准,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
据此,法院对文文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贴士
原来,“七天无理由退换”权益并不是退换货时“无理取闹”的借口哦。如果在返还商品时,未保持商品完好、影响了商品的二次销售等,商家有权利拒绝退换申请。而在购买、试用电子产品时,消费者要谨慎操作,类似本案在相机电池、内存卡等处留下使用痕迹的,就不能随意退换货了,这点需引起广大消费者注意。
“双棍节”来临之际,
祝大家快乐购物、理性消费!
(来源:上海杨浦法院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通讯员:严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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