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幼儿园不得使用教科书,不得教授小学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征求意见稿)》共9章75条,涉及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学前儿童、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资与保障等内容。学前教育机构,包括进入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验,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竞争性活动。幼儿园不得使用教科书,不得在小学教授教育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半日制或全日制培训。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给予反馈:
1.意见函告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6)。
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7日。
1.《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新法案意见稿发布》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新法案意见稿发布》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yule/10033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