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有喜,新浪微博知名法律博主
昨天《人民法院日报》发布微博,引发网友热议。新闻标题是“一名男子因销售VPN被判刑”。▽
这条微博有5万多条转发,5000条评论,3000条赞。这应该是《人民法院日报》开通微账号以来最受关注的博文了。
之所以这么关注,是因为这个消息引起了争议。这个新闻事件涉及到一个犯罪:
为入侵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和工具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条增加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提供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对这一罪行不熟悉。毕竟我读书的时候,电脑还没有现在这么普及。那时候我从来没见过能直接上网的手机。
用VPN无非就是去海外网站。
传统意义上的海外网站有两种:
一种是外语,没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是无法理解的,所以这类网站可以不受限制的正常访问。
外语网站是不懂外语的人看不懂的,但能看懂海外英语网站的大多是文化造诣很高的人,能分辨是非,哪个是八卦,哪个是谣言。
对于这些人来说,控制其实是虚拟的。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法律作为社会意识的存在,从这个角度看也不例外。
因此,随着社会群体知识水平、文化水平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也处于动态变化和调整的过程中。解决很多问题需要时间和耐心。
然而,近年来,网络舆论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
比如蔡英文当选台湾省“领导人”的那一年,因为蔡英文没有坚持“九二共识”,大陆网友怒不可遏。
一些年轻网民聚集在网上贴吧,集体爬上山河,跑去蔡英文的推特上留言。几乎一夜之间,蔡英文的推特账户几乎瘫痪。
网上这个动作叫:皇帝远征。并高呼一声口号:“让皇帝出去,寸草不生。”
大多数法律都有一个制度周期。
除了刘邦的文章“黑仔死,伤人,盗罪自付”,这两千年来没有太大变化,大部分法律制度都是历史进程中的小浪花。
比如历史上的投机倒把罪,1979年到1997年,来去匆匆。
禁止自建VPN账户盈利的法律规定,毕竟不能跳出这个规则。
它并不总是存在,也不会永远存在。这是历史、时间、实践的伟大辩证法。
但既然现行法律规定现行刑法有效,就必须执行,禁止就必须依法,这本身就是法治精神。
在这种制度框架下,本案法官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判有罪,却没有被关进监狱,这个小小的动作反映了正义的温度。
我相信,随着公众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辨别能力的进一步增强,这一法律规定最终将成为法治进程中的档案材料。
但是现在,还是需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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