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春华故意杀人罪作出二审判决,判处肖春华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肖春华和唐雄在2013年生了一个女儿。2015年9月,唐雄和前妻杨艳的儿子唐某前往长沙与唐雄、肖春华同住。
2015年11月3日上午,肖春华通过电话确认唐不能被哥哥收养,并了解到她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法律政策。她认为唐的存在阻碍了她生二胎,影响了自己女儿以后的生活,于是有了杀唐的念头。
当天中午,肖春华带着唐从兴商公寓B座4楼到16楼天台,寻找作案机会。因为当时天台上还有人,所以肖春华让唐下午放学后去天台。放学后,唐坐电梯到了公寓十六楼的楼顶。16点23分左右,肖春华上前帮唐爬上楼顶的墙。唐趴在墙上时,肖春华用右手推了推唐的腰,导致他摔死。
2016年11月2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春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肖春华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原告杨艳经济损失人民币26,944.5元。宣判后,被告肖春华、原告杨艳不服,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庭审中,肖春华的父亲肖海明与唐的生母杨艳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肖海明赔偿了杨艳的相关经济损失。杨艳、唐雄及其父亲罗棠一伙和母亲陈国辉向肖春华发出谅解书,要求从轻处罚肖春华。湖南省高级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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