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南部县一名男子将一名女子灌醉,带到他的车上强奸他。事件发生后,他未能安定下来,将受害者遗弃在荒野中。22日,记者从南部县公安局获悉,犯罪嫌疑人刘全能已被抓获。
这名妇女声称被强奸了
4月28日上午8时,一名年轻女子来到阆中公安局报案,称凌晨4时,被一名年轻男子带至车内强奸。经阆中公安局调查,该案位于南部县,故该案移交南部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调查。
警方接到此案后,通过询问了解到,受害者佟小苗是一名在南部县与朋友玩耍的无业女性。该女子称,4月27日晚,通过朋友介绍,他认识了犯罪嫌疑人。她只知道对方30岁左右,把他带到车上强奸。其他信息未知。
警方在调查童小淼的朋友时,他的朋友说他和嫌疑人也是在酒桌上认识的,不知道该男子的具体身份。
涉案男子已被逮捕
为了尽快抓捕犯罪嫌疑人,警方一边安慰童小淼,带她去医院检查,一边寻找破案线索。
警方截获了县内、县外各个路口的监控录像,调查了县内同色车辆,最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31岁的南部县某镇男子刘全能。
4月28日下午3时许,在南部县公安局盘龙派出所配合下,专案组在该县某乡镇抓获犯罪嫌疑人刘全能。
根据犯罪嫌疑人刘全能的供述,4月27日晚,他与被害人佟小淼等人正在南部县某酒吧饮酒。其他人陆续离开后,他把童小淼带到自己的车上,趁她喝醉睡着的时候强奸了她。刘全能表示,当童小淼醒来,声称报案时,他提出了结案,并开车将童小淼送到阆中市洪山镇,商量“和解”。然而,受害者佟小淼坚持报案,于是将她遗弃在红山镇农村的一片竹林中,驾车离去。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文中字符为假名)
律师声明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
雷震律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强奸妇女或者与幼女通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与幼女通奸,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和强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场所当场强奸妇女的;(4)两人或两人以上轮奸;(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南的规定:1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妇女被强奸或者幼女被强奸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强奸妇女或者强奸幼女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两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数量、强奸频率、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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