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午,吴春红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262万元国家赔偿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此前,8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吴春红从2004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1日被拘留了5612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19年城镇非私营从业人员按照全国平均日工资标准346.75元支付赔偿金,共计1945961元。另外精神损害赔偿68万元,赔偿总额262.5961万元;向吴春红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要求。
据该报此前报道,河南民权中毒案当事人吴春红在被拘留了15年多、5600多天之后,于2020年4月1日被无罪释放。
6月2日,吴春红在律师陪同下前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共计1872万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972万元,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时间损失及赔偿200万元,相关医疗费用200万元,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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