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和朱是高中同学。2013年至今,朱已数次向胡借款700万元。贷款到期后,朱未偿还贷款,胡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判决,朱应偿还胡借款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朱仍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胡于2018年11月21日申请金水区法院强制执行。
经调查,发现朱于2018年11月27日以1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下一辆宝马越野车转让给他人;2018年11月29日同意与配偶徐离婚,同意夫妻共同拥有的四处房产全部归徐所有,上述宝马SUV也归徐所有。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自诉人胡某出具的大量客观证据,朱仍未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还辩称自己没有恶意转移财产,也没有低价转移车辆,只是随车支付了20万元债务,不构成拒不执行罪。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后,被告人朱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双方均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2020年7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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