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1年前一审被判处死刑,到今天再次被判处死刑,孙经历了从死刑到死缓,从减刑、释放到涉黑、涉恶,再到绳之以法的过程。最近20年发生了什么?孙是一个怎样的人?
让我们知道这个案子的全部经过。
办案机关查明,孙(原名、李),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1992年12月至1994年10月在武警云南边防总队新训练大队、昆明支队、武警昆明边防学校服役。由于未满入伍年龄,其继父李乔忠利用其担任云南边防总队司令部警务司副司长的职务,将出生日期改为1975年10月27日。
1995年12月,孙因犯强奸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4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他没有因非法保外就医被收监)。
1997年4月至11月,孙在非监狱服刑期间,在保外就医期间,多次犯罪。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以强奸罪、强迫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挑衅罪判处他死刑。1999年3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9月,判处有期徒刑20年。
1997年4月至6月,孙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奸了4名未成年少女,其中1人是少女(未遂)。他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在犯罪中,有特别严重的情况,如强奸许多妇女和在公共场所劫持和强奸。同时,存在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当众强奸未成年人、刑罚执行过程中犯罪、强奸累犯等多种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997年11月7日,孙及其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女童,对其进行暴力伤害和虐待,造成一名受害者重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其行为构成了强行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孙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犯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
试验结果
再审期间,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对孙的定罪量刑。判决已经生效,判处的刑罚应当与本次再审确定的刑罚合并。决定处决孙、,剥夺其终身政治权利,并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
孙的死刑将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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