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被判处死刑
今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1997年孙强奸、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罪、挑衅罪再审案件公开宣判。判决认定,原审法院于2007年9月作出的再审判决和1999年3月作出的二审判决对孙的定罪量刑确有错误,依法予以撤销,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对孙死刑的判决。与出狱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处决孙,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孙于1995年12月因1994年犯强奸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他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其父母帮助孙非法取保候审,伪造病历到医院外就医,致使其刑期2年4个月12天未执行,长期在逃。
孙小果于1997年4月至6月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了4名未成年少女,其中1人是少女(未遂)。他的行为构成强奸,并且有强奸多名妇女、在公共场所劫持强奸等特别严重的情节。同时,存在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当众强奸、强奸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再次强奸等多种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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