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2008年8月30日(唐昭平李恺之)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男子近日通过修图软件付费找人将户口本上儿子的名字改为“唯我独尊”,在网上发后引起网友转发和炒作。目前,公安机关根据他的挑衅行为对他实施了五天行政拘留。
据警方介绍,8月28日,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网络安全部民警发现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大量转发一张“我是唯一”姓名页的居民登记卡,引起大量网友围观和炒作,以及相关媒体的关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警方掌握情况后,立即与民政部门和拉宝派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居民“唯我独尊”的姓名未在户籍系统登记,户籍页面上的姓名有明显变化。
警方掌握相关情况后,发现照片是通过昵称为“A蔻驰”的微信号首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同日16时许,警方传唤微信号用户牟伟(31岁,柳江区拉宝镇人)到拉宝派出所调查。
经警方询问,牟伟称,他于8月22日到拉宝派出所户籍窗口登记了他的儿子,名叫“魏某某”。回国后,魏觉得儿子的名字不霸气,终于想到了“唯我独尊”这个名字。
8月23日晚,牟伟将儿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出生医学证明的照片发到一个网站上。他找人把两张照片上的“魏墨香”改成了“魏墨香”,然后用“虽然名字有点霸气,但还是希望你坚强”的字样发到微信朋友圈。事后朋友圈大量网友观看、评论、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魏虚构事实、哗众取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构成寻衅滋事,柳江警方依法对其实施行政拘留5日。之后,魏删除了朋友圈发来的上述图片。
顾客:张小丽律师
云南高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方弘:图片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东西。比如P身份证,网上美国前总统奥巴马的头像就在身份证上。这种事情对大家来说比较好玩,但是没想到类似的P图违法甚至被拘留。警方认为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张小丽律师:《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罪和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侮辱或者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迫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魏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
张小丽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寻衅滋事”是应当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该条具体内容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a)群殴;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迫或者任意损毁或者侵占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争吵和烦恼。"
该条款对寻衅滋事没有具体解释,仅作为第二十六条所列可罚行为的底限,也使得“寻衅滋事”本身难以理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寻衅滋事”属于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一章。这说明,作为行政过错,“寻衅滋事”需要以“扰乱公共秩序”为前提。
“寻衅滋事”作为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刑法中的适用也存在争议。为明确其界限,2013年7月“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各类典型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撒野等,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他应被视为“寻衅滋事”。
也就是说,它的基本表现是“演员寻求刺激,宣泄情绪,逞强,闯祸”。所谓“求刺激,发泄情绪,勇敢,闯祸”,其实就是“找事”。
换句话说,在立法者看来,这种行为的可罚性在于,作为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共同体的成员,我们都要对这个社会的统一秩序负责。因此,我们应该确保我们的行动旨在维护和改善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你制造事端,基于私人意愿去找麻烦,那就是破坏社会秩序,所以要受到惩罚。
牟伟以“炫耀”为目的,将儿子的名字P改为“自重”,无疑具有“寻衅滋事、泄愤滋事”的特点,符合上述法律解释中对寻衅滋事的定义。
除了符合寻衅滋事的法律定义外,从违法行为的一般“社会危害性”来看,魏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在“造成大量网友围观、评论、转发”的情况下,魏的做法不仅对围观群众造成了不良影响,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
与日常美容P图不同,牟伟的P图是户籍中的人口登记卡,是公民的重要身份证件。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户口簿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公信力对公民身份或法律关系做出的权威性行政确认。
而且牟伟把儿子的名字P改成了“唯我独尊”,很容易引起别人的误解,让人误以为“唯我独尊”是发证机关认可的真实姓名。这种误解是对国家机关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极大冒犯。
所以,虽然这种行为看似只是一个玩笑,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被视为“寻衅滋事”,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
方弘:五天拘留太重了吗?
律师::首先,卫的P图行为虽然确实属于“虚构事实”的虚假行为,但他的P图只是翻拍的图,不是原证。这不是众所周知的“伪造或篡改证书”的概念。
其次,从行为认定的目的来看,卫是一种以“炫耀”为目的的恶作剧式P图行为,与那些以欺诈、欺骗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证件”行为完全不同。
再次,从社会危害性来看,魏的P图行为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但主要源于微信朋友圈的不良影响,危害后果不是很严重,应该属于“轻微”的范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相当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治安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针对魏的行为,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同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而不是简单的“拘留5天”,这可能是一种更适当的处罚。
这不仅更符合行政处罚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同的“比例原则”,也有利于充分体现“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更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治安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提醒:广大网友在网上发布任何图片或言论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人人都要维护互联网秩序,建立清晰的网络空。
方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还有哪些寻衅滋事的行为?似乎是一个可以扩大解释的条款,但是否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违法与合法之间,在适用批判教育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之间,似乎都不是很明确,这也给行政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要真正做到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既不失去公众的认可,又能保证行政的公信力。
顾客:张小丽律师
云南高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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