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信用信息市场分为传统信用信息系统和大数据信用信息系统。前者是基于央行信用信息系统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者是依托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信用信息系统。

信用信息领域的个人权益保护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运行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金融稳定、构建和谐金融的客观需要。

2013年3月15日,《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解决了信用信息产业发展中不可依赖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加强信用信息市场管理,规范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

随着信用报告在我国的发展和公众对自身信用记录的日益关注,信用报告领域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日益突出,需要认真对待。金融机构作为我国信用信息系统中最重要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需要高度重视在信用信息领域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大数据征信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

征信行业作为一个处理数据的行业,一直无法回避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公开信息的披露,包括政府信息的公开性和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用性;第二是个人隐私的保护。大数据征信格式下,个人隐私保护更加突出。在隐私保护方面,在传统模式下,借款人放弃了一些个人隐私信息,主要是借款和还款信息,以换取公平信用交易的机会,并在长期过程中形成了基本平等的交易模式。但是在大数据的信用信息模式下,很容易打破转移隐私和获取信用的平等交换模式。

在数据使用过程中,我们特别注意透明度原则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谁在收集和使用数据,为什么,数据将保留多长时间,以及与谁共享数据;个人信息使用权、信息处理流程知情权、被遗忘权是大数据下个人权益的核心内涵。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对互联网和技术的高度依赖,大数据征信面临着更加严峻的信息安全风险。信用信息一旦被非法获取、拦截和篡改,信息系统将受到不可逆转和破坏性的影响,对个人隐私和客户权利保护构成重大威胁。

不仅如此,大数据征信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需要警惕。例如,一些在线社交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或者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提供给第三方征信机构。大数据征信机构可能会有意无意地收集和使用用户的敏感数据。腾讯征信和芝麻信用虽然有大量的用户行为数据,但这些数据与个人借贷行为关系不大,所以他们建立的模型不一定准确,很难被主流金融机构引用。

因此,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管理、使用和救济等方面必须有严格完善的制度规范,并严格遵守。同时,要明确个人在信息公开使用中的主导地位。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都要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信息公开使用和信息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哪些信息可以收集,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发布,哪些信用信息可以提供给相关方,都必须有明确界定的界限。

2.大数据个人信用信息VS传统个人信用信息

第一,个人征信机构。在传统时代,只有一家个人征信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但是在大数据时代,根据我们刚刚出台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通知,我们已经有8家民营机构可以开门了。大家都很熟悉的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如果使用支付宝,可以查看自己的芝麻信用评分。腾讯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平台等公司一直在关注企业征信公司,Lacarra一直在与银联合作。

第二,个人信用信息的种类。在传统时代,个人信用信息非常简单,因为征信机构非常单一,信息来源也非常单一。只有通过各商业银行的组织,从其日常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中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才统一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他们总结的基础数据库包含三种: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商业银行在日常生活中收集的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与商业银行的活动密切相关。在收集这些信息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也通过填写申请表获得了许可,并同意将所有信息报告给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中心。大数据时代,个人信用信息非常多样。

3.个人信用权益保护中的问题

(a)数据记录错误时有发生

个人信用数据的真实准确是整个信用体系价值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意味着数据的无误、真实、完整。目前,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准确性仍然突出,也是导致金融消费者不满的首要问题。

(二)异议处理效率低

金融机构作为主要的数据提交者,也是异议数据验证和更正的主人

到机构。目前,金融机构异议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异议处理机制不完善、人员配备不足;异议回复和处理进度不及时跟踪,超出金融消费者承受能力,导致投诉和诉讼;通过欺诈性使用身份来发放贷款和信用卡等问题是通过拖延和回避来解决的。这些都可能直接损害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3)商业银行对信用信息的不当评价金融机构如何看待负面信息,拒绝信贷支持的标准差别很大,给予贷款审核人的自由裁量权程度也比较大。特别是在加强宏观调控、收紧授信额度的情况下,个人征信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往往成为拒贷的首要原因,而没有过多考虑不符合的程度、违约的原因、违约是无意的还是恶意的等。,而消费者被简单告知进入信用信息的关注列表或黑名单,从而导致部分消费者失去获得信用的机会或支付额外的信用成本,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信用信息系统产生误解。

(4)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现有的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比较零散和碎片化,因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和执法保护都处于“挂空”的状态。由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制度不完善,目前法院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侵犯名誉权司法解释处理个人信用信息领域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此外,漫长的诉讼过程也让金融消费者望而生畏。

4.加强个人信用权益保护的措施和建议

(1)提高数据质量,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确保信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充分性是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前提,也是数据提交者的责任。要保证数据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减少甚至消除系统原因造成的数据错误。二是高度重视与征信系统的数据连接,避免数据升级中因工作失误导致批量数据错误,做好通知客户的工作,避免因系统升级导致客户无法按时还款而导致信息违约。三是加强数据报送管理,明确责任,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数据错误。

(二)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异议处理效率

建议商业银行尽快研究针对类似问题的特殊制度措施,加强信息主体识别。一旦确认客户身份被盗,应及时纠正错误信息,防止新的错误信息提交给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行业的管理机构,也应加快对身份被盗受害者信息更正的研究,借鉴美国建立的国家打假检测系统和报警系统,要求金融机构采取措施防止客户身份泄露,加强身份验证,最大限度地减少身份被盗事件的发生。

(3)合理评估个人信用,完善信用信息系统

商业银行应加强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的分析,综合权衡违约原因、程度和责任。非恶意、无意、轻微违约,可以在考虑还款能力的基础上,通过适度增加贷款成本来体现,而不是简单的拒绝贷款,剥夺消费者的贷款机会。此外,信贷中心应加快信用评估产品的开发,为商业银行提供参考。还要给予消费者申辩和说明情况的机会,借助个人陈述和其他银行的证明,为合理评估消费者信用等级提供帮助,为构建良性合理的信用评估体系铺平道路,使信用信息系统更加人性化、可信。

(四)为拓宽行政救助渠道,降低维权成本,应尽快出台征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信息主体的行政救助渠道。金融消费者认为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征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金融机构内部也要建立相对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积极配合信贷管理部门做好投诉核实工作,尽量通过成本较低的行政协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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