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当庭宣判。
49岁的洞头人黄于2017年8月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试用期为2017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2018年8月10日,他和在龙湾工作的同事叶某吃完早餐。当他们经过姚希街永胜村时,他们听到有人呼救,于是他们一起跳进河里,救出了一对意外落水的母女。确认母女俩安全后,悄悄离开现场。
事发半个多月后,洞头达门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定期探访中了解到黄救人的情况。
在法庭上,执行机关温州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宣读了减刑建议书,认为黄平时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这一见义勇为行为是重大立功行为。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表示支持依法减刑的建议。
合议庭当庭判决:判处罪犯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缩短一年。
来源:温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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