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医护人员报告享免责权
上海最新立法:遇传染病疫情,医疗卫生人员报告享有免责权
12月30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省级政府规章,针对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员报告、提出建议以及免责的权利,同时明确了接受人员派遣时的权利。
《办法》第二章职业权益的第十一条写明: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应当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
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存在传染危害的新型病例,有权直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高级别的防护措施。医疗卫生人员因判断错误而报告的,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章职业权益的第十二条写明: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调遣。
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调遣医疗卫生人员时应当综合考虑医疗卫生人员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不得派遣处于孕产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医疗卫生人员参加。
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如实向医疗卫生人员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应对该事件的特殊医疗方案和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不能明确的,也应当如实说明。
经济观察网注意到,《办法》还明确要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心理健康:“对于特定岗位或者处于特定时期、经历特殊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人员,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援助。”
12月30日,在上海市介绍这部《办法》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张梅兴、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裘文进、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单雪伟出席并共同回答提问。
据介绍,今年3月以来,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司法局会同上海市卫健委、公安局、发改委、教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以及上海市法学会、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律典智库等,组成专班推动《办法》立法工作。
《办法》听取了一线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中央部委、上海市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召开了多场座谈会、读稿会、论证会,几易其稿形成《办法》。
依照立法程序,《办法》于11月30日经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12月30日《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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