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日电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座谈会今天在上海召开。会议指出,检察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及时逮捕和起诉各种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在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中,要慎重决定依法逮捕还是起诉。我们也不能简单地不逮捕和起诉,也不能简单地逮捕和起诉。
自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成立第一支未成年人检察队伍以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走过了30年不平凡的历程。30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无到有,成为检察工作的亮点。通过探索建立一系列特殊的诉讼程序和制度,如社会调查、强制辩护、单独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心理干预等。,检察机关为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做出了贡献。
目前,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虐待和暴力侵害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极端暴力犯罪、教唆和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欺骗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对此,会议强调,检察机关应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迅速逮捕和起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加强对这类犯罪分子暂予减刑假释的监督,形成高压态势,保持震慑效果。
会议明确指出,双向保护和平等保护是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应当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的合法权益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不分地区、性别、年龄,努力实现两个方面的平衡和协调。
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分流作用,坚持少捕、慎检、少判,以是否有利于教育、缓刑和挽救为标准,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慎重决定是否逮捕或起诉。我们也不能简单地不逮捕和起诉,也不能简单地逮捕和起诉。
会议指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保护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教育和改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核心要求是坚持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这是区分少年司法与成人司法的根本意义。工作模式是坚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和预防犯罪相结合,实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程序和特殊制度。发展方向是推动建立有别于成人案件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少年司法机构和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系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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