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哈尔滨5月9日电(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哈尔滨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和货币化安置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是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以货币化安置为主要选择,鼓励群众在获得补偿后自主选择货币化安置和购房。
意见明确规定了货币化安置的相关标准。货币化安置补偿由以下五个方面组成:
房屋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核定标准户型面积商品房的市场价值。被征收人应根据标准户型面积的不同支付购房款。
临时安置补偿。可以审批到24个月的标准。
货币安置奖励资金。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给予最高10%的房屋补偿费的奖励;对于超过签约期的搬迁,货币安置奖励资金每周减少20%。
自购住房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购买自有住房的,给予购买自有住房补贴5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前期搬迁奖励、装修费、搬家费、有线电视、电话迁移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货币安置补偿由区征收部门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统一分配。选择产权调换方式,采取出让方式进行土地建设的,应当办理商品房产权。
此外,意见鼓励人们购买自己的房子。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选择货币化安置,通过政府搭建的房展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商品房,并在签约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购房合同的,区征收部门将在货币化安置补偿的基础上给予1万元的自购住房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不享受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自购补贴和自购补贴。
呼兰、阿城、双城三区棚改工程的补偿安置规定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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