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摔伤看中医截肢 法院判诊所担责70%
“前臂大面积皮肤破溃,破溃处组织颜色呈紫黑色,可闻及恶臭……”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发出《病危通知单》的两天后,赵红梅右手上臂不得不截肢。赵红梅怎么也没想到,手臂被截肢,和她在家中不慎摔倒,并在中医诊所进行了14天的治疗有关。
出院后,赵红梅将中医诊所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诊所未能将可能存在的病情及后果及时告知患者,耽误其最佳及有效的治疗时间,最终导致右臂截肢,具有相应的诊疗过错。同时,诊所未书写病历资料导致无法真实反映诊疗行为等,最终确定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家中摔跤不去大医院
中医诊治半月后遭截肢
2016年10月18日晚,63岁的赵红梅在家中不慎摔倒,致右手受伤,她立即前往熟人周某所开设的、位于简阳石桥的一家中医诊所治疗。这家诊所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中医科,周某作为经营者取得了四川省医师资格证书,执业的范围为中医科。
在诊疗时,周某对赵红梅右手摔伤处进行手法复位,并使用外敷药,同时对其右手臂做了固定。第二天,赵红梅在周某的建议下到其他医院拍片,并将照片交予周某查看。而在随后的14天里,赵红梅一直在这家诊所进行治疗。治疗期间,赵红梅的右手臂逐渐出现了红肿、溃烂等症状,据诊所提供的门诊日志记载,赵红梅受伤的地方“皮肤起小米米,发痒、红”“皮下有水液样”。
11月1日,因为右手红肿、溃烂等症状愈发严重,赵红梅被送往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1、2型糖尿病、糖尿病性高渗综合征、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右上肢皮肤溃烂、右前臂缺血性肌痉挛,并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当天,赵红梅被转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令她没料到的是,华西医院经过会诊后向她发出了《病危通知单》。会诊记录显示,赵红梅右上肢“远端肿胀,前臂大面积皮肤破溃,破溃处组织颜色呈紫黑色,可闻及恶臭……尺桡动脉不能扪及……患者右上肢前臂坏死明显”。
两天后,赵红梅离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并前往简阳市人民医院,以坏疽性皮炎收入骨科继续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前臂骨筋膜室综合征后缺血坏死伴感染、右桡骨下端闭合性骨折、糖尿病。赵红梅不得不进行右上臂截肢手术,并住院一个半月。
截肢与诊所过错有关
法院判诊所承担七成责任
出院后,赵红梅将这家中医诊所告上法庭,并索赔医疗费74890。82元。庭审中,周某出示了门诊日志,但由于诊所未能出示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简阳法院认为,诊所未能将可能存在的病情及后果及时告知赵红梅,耽误赵红梅最佳及有效的治疗时间,最终导致赵红梅右臂截肢,诊所具有相应的诊疗过错,该过错与赵红梅右上臂截肢的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一审的判决书指出,具有外伤的严重糖尿病患者如治疗不慎或不及时,易引发组织坏死等并发症,中医诊所仅治疗简单的疾病,基于诊所的医疗条件限制,无法开展复杂疾病的诊疗工作,诊所应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治疗。此外,该诊所的门诊日志中“建议到上级医院,本人不愿意”为事后补写,因为字体明显小于前面的字体,视为篡改病历的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赵红梅自身对此亦具有一定的过错,诊所可以相应减轻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确定: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红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据此判决诊所赔偿赵红梅医疗费31944。35元。
判决下达后,诊所认为门诊日志并非病历资料的范畴,仅是医生对自己工作的日记性记载,即便是补记也不应视为篡改,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门诊日志确实不属于病历资料的范畴,但诊所未书写病历资料导致无法真实反映诊疗行为的事实客观存在,而且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诊所应当书写门诊病历记录,但医生并未书写门诊病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患者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审法院因此认定诊所具有过错。2018年3月30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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