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招聘童星诱骗 儿童做淫秽动作男子获刑11年
男子谎称招童星诱骗31名儿童做淫秽动作 获刑11年
如今网络非常发达,有些违法犯罪嫌疑人就起了歪心,通过网络拍摄未成年儿童不雅照和视频,甚至进行传播。这样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猥亵罪?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其中,对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现代快报记者调查发现,江苏省内有多起类似案例,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认定为猥亵罪。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最高检此次明确非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实际上是进一步扩大了对未成年儿童权益的保护,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典型案例
QQ上恐吓女童拍裸照,构成猥亵儿童罪
2017年1月,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加了13岁女童小羽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是初二学生,骆某通过言语恐吓索要裸照。小羽被迫按其要求自拍裸照10张,通过QQ传送给骆某。骆某以在网上公布小羽的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后因小羽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的途中被抓。
2017年6月5日,骆某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提起公诉。法庭认定骆某强迫被害女童拍摄裸照,并通过QQ获得裸照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但骆某以公开裸照相威胁,要求与被害女童见面,准备对其实施猥亵,因被害人报案未能得逞,该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系犯罪未遂。2017年8月14日,该案一审判决,认定骆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针对这一判决结果,检方认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偏轻。骆某利用网络强迫儿童拍摄裸照并观看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犯罪形态为犯罪既遂。2017年8月18日,检方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方认为,骆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且骆某获得并观看了儿童裸照,猥亵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胁迫手段猥亵儿童的,依法从严惩处。
2017年12月11日,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骆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方解读
虽非直接身体接触,但有相同危害性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最高检认为,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同时,最高检指出,检察机关办理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案件,要及时固定电子数据,证明行为人出于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网络,采取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的事实。
谎称招聘童星诱骗
1.《谎称招聘童星诱骗 儿童做淫秽动作男子获刑11年》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谎称招聘童星诱骗 儿童做淫秽动作男子获刑11年》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yule/14509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