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今天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个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相应措施。在尽可能保持现有法律框架和内容的同时,对制度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以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
不良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未成年人自残,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不进行干预就会越来越严重。修改草案将明显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转化为严重不良行为,增加了未成年人在实践中容易、经常出现的其他不良行为。从早期干预和预防进一步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严重不良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重新界定和列举,以便在实践中准确认定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为了解决许多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不受治安管理处罚,缺乏后续矫正措施,导致大量未成年人累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在充分吸收国内外有效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正措施。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拒绝配合接受教育和矫正措施的,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正教育。
努力解决学生欺凌、未成年人性侵等突出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今天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积极应对学生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突出问题,努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化向更高水平推进。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颁布,并于2006年进行了重大修订。对于此次修改,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以婷在解释草案时说,目前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监护人监护不力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权;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事件频发;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员工对未成年人的性虐待、虐待和暴力行为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尤其是网络游戏的问题令人震惊;在刑事案件中缺乏对青少年受害者的适当保护,等等。,草案将重点解决现实中的这些突出问题。
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条文由72条增加到130条。具体而言,修订草案确立了国家的父母责任,并澄清了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承担监护职责;鉴于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等群体缺乏监护,委托照料制度得到了改善;规定了校园安全保障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增加了学生欺凌和校园性侵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措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犯、虐待、暴力和其他侵害,建立了一个与未成年人行业密切接触的就业查询和禁止制度;新增“网络保护”一章,全面规范网络保护、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成瘾预防等概念;新增加的“政府保护”专章明确了各级政府要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由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办公室,增加了各级政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规定,细化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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