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文称,南宁市民在购买第二套房时,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具体文件如下: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有关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谋职业,改善住房需求,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稳定健康发展,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是职工及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20平方米,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的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单元数确定标准是指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个人和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拥有的自住住房单元数。
第二,职工和家庭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如果目前没有住房或者只有一套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住房,在购买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住房时,允许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标准是指全国范围内职工个人和家庭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三、职工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应不低于40%,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每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
4.职工及其家庭购买危房进行房屋改造,属于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参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面积限制;购买在建住房的职工和家庭,未使用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可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单元数限制。
5.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六、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调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分阶段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中的贷款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宁市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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