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薛家湾乡贾家湾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决定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我旗棚户区(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强硬方案, 根据准格尔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准格尔旗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准格尔旗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现就68户被征收户由周家湾棚户区改造为贾家湾北部棚户区作出如下决定。
一、转型范围和实施周期
改造范围:位于蓝田街甲家湾小区北侧,家(X4414931.057,Y521411.873)和刘家(X4414999.704,Y521381.144)一线以东,家(X4414853.76,西)南侧。36486.44444844006
实施期限: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7月底。
二、改造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项目以政府采购服务方式进行,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要采购主体,以启国汇住房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为主要承办主体。
齐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蓝天街道办事处、齐房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责房屋及房屋附属物的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补偿和安置
准格尔旗薛家湾乡贾家湾棚户区(城中村)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得中止。
附件: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贾家湾棚户区(城中村)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准噶尔旗人民政府
2019年9月9日
准噶尔盆地薛家湾镇贾家湾棚户区
(城中村)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为推进2018年贾家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进程,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准格尔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等。,结合贾家湾棚户区(,
一、收藏范围
位于蓝田街甲家湾小区,东至大成商住小区的庙水泥路,西至向北延伸的昭君路,南至昭君路,北至准七中南墙的东水路(入户调查的B、C、D、E、F区)。建筑面积63495平方米。
第二,收藏部
准格尔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旗拆迁办)是本项目的征收部门。
三、征收实施单位
横幅拆迁办和蓝天街道办是项目征集的实施单位。
四、项目资金支付单位
准格尔旗汇源棚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项目资金支付单位。
五.补偿和安置
按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货币补偿。
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持证房屋或合法建筑物,被征收人应提交相关证明,征收部门应发信。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根据《2016年准格尔旗沙雪镇各类房屋市场参考价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
手续不全或因历史原因收缴无照房屋:
1.对于手续不全,但有准建证、宅基地证、城乡居民建房审批表等相关手续的房屋,街道、村、居委会应说明房屋形成时间及原因,综合执法部门审核相关手续,对准建证、宅基地证等证件标定范围内的土地不予处罚。超出证书标定范围的,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房屋按持证房屋补偿,土地不予补偿。
二是由于非正规住房形成的历史原因,街道、村、居委会会说明住房形成的时间和原因,综合执法部门会对非法占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住房按持证住房补偿,土地不予补偿。
(一)房屋补偿和安置。
1.金钱补偿。评估公司根据《2016年薛家湾城镇住宅市场参考价格》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并对被征收人进行现金补偿。
2.产权交易。评估公司根据《2016年薛家湾城镇住宅市场参考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并向被征收人提供房票和现金补偿。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屋票按1: 1.3的评估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含附属和房屋装修补偿),被征收人到“准格尔旗清查棚改造综合服务中心”自由选择房屋进行置换,并签订房屋置换补充协议;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奖金以1: 1的比例向被征收人进行现金补偿。
(二)商业补偿和安置。
批准使用和实际使用为商业用途的房屋:
1.金钱补偿。评估公司根据《2016年薛家湾城镇商品房市场参考价格》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并对被征收人进行现金补偿。
2.产权交易。评估公司根据《2016年薛家湾城镇商品房市场参考价格》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并以1: 1的比例向被征收人支付房票和现金补偿。房屋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将在“准格尔旗清查棚改综合服务中心”自由选择房屋进行置换,并签订房屋置换补充协议;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奖金以现金形式补偿被征收人。
3.商品房停产停业损失赔偿。《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为商业用途,实际用于商业经营。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两年的福利待遇、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停产停业损失,并根据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三)将住宅建筑的经营损失赔偿给营业用房。
1.被征收房屋朝向主街道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或无产权证,但实际用于营业,可提供两年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房屋,每平方米赔偿经营损失1700元。
2.被征收的房屋面向其他小街小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住宅使用或无产权证,但实际用于经营,可提供两年的《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700元赔偿经营损失。
3.被征收房屋位于其他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或无产权证房屋,实际用于小加工、小作坊,可提供两年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0元赔偿经营损失。
(4)土地补偿。
属于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按照证书标明的面积及其所在地基准地价予以补偿;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旗国土部门负责征收。
(五)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1.住处。
(1)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现房安置还是期房安置。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将获得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从被征收房屋移交之日起计算)。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每户不低于1000元。对于选择以后安置的,在补偿三个月的基础上,补偿临时安置费至安置房移交之日,待安置房移交后进行结算。补偿标准为安置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
(2)搬迁补贴。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提供一次性补助20元,每户不得低于2000元。
2.生意。
(1)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现房安置还是期房安置。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将获得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从被征收房屋移交之日起计算)。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每月每平方米15元,每户不低于1500元。对于选择以后安置的,在补偿三个月的基础上,补偿临时安置费至安置房移交之日,待安置房移交后进行结算。补偿标准为安置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搬迁补贴。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40元,每户不得低于4000元。
(6)奖励。
1.被征收人可以积极配合征收,签订协议,按原房屋评估金额给予8%的奖励,补偿争议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奖励新房改造。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后3个月内搬迁并返还被征收房屋享受上述奖励政策,3个月后每天扣除300元,直至扣除奖金。
(七)住房保障政策。
准格尔旗被征收人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准格尔旗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按50平方米补偿住房面积,并按1: 1.3的比例调换房票。如果单户分户后小于50平米,则不享受此项政策。
不及物动词相关制度规定
(一)征收公示制度。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当以征收公告的形式公告房屋征收决定中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范围、征收期限等事项;同时,要公布入户调查数据、评估数据和补偿协议数据。
(二)信访接待制度。设立信访接待室,公布接待电话,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3)责任承诺制。
1 .坚持依法征收,阳光征收。
2 .确保征收补偿资金、产权调换房屋按规定到位。
3.确保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严格执行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补偿资金,完成产权调换的各项手续。
4.征收期间,未搬迁的被征收人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改变,被征收人的结构安全不得因拆除其他房屋而受到影响。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不得拆除。抄送:旗委会、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旗委会各部门、人民团体、新闻机构。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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