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基础,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了新形势下浙江省安全生产的新要求。
新《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和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履行行业和领域职责时,应当对安全生产负责。
鉴于浙江省小微企业数量众多,新条例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满三百人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为确保安全生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作为规划审查的重要内容。新《条例》规定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与居民区、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明确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距离;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不明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前款规定场所的相关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意见。
安全生产社会化是浙江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体系的有益探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安全生产中介良莠不齐,一些行为亟待规范。新《条例》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和证明材料,或者随意变更、简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和内容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除责令停业整顿外,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为了吸取“8·12”天津港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新《条例》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港口、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危险化学品信息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录入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进行核实和维护。危险化学品信息应向所有相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开,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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