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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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已足额、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武汉市户籍职工,在武汉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异地公积金贷款城市之间的责任划分;
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贷款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异地贷款业务的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和贷后管理。
异地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的贷款条件,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借款人信用审核标准提高,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异地贷款购买合同的有效期是有规定的。借款人办理异地贷款,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在一年以内,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
2014年12月31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武工钟发[2014]49号)。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修改后的规则是:一是因为目前异地贷款的范围仅限于省会城市与长江中游省会城市(长沙、合肥、南昌、武汉)在其他省市的异地使用合作。已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暂时无法办理;二是异地贷款的办理流程不够清晰明确;第三,城市之间责任划分不清。
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相关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异地贷款风险,充分发挥住房保障体系的作用,加强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管理,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缴纳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次审判的“规则”中,
你可能很关心这些问题!
武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做了详细的回答
论房屋单元数量的确定标准
政策内容:
即把市内和市内存放的房屋数和公积金贷款数合并计算。
政策解释:
(1)银行工作人员在武汉市房产部门住房登记信息系统(打印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书》),存款城市出具的《住房查询通知书》,以及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系统记录的查询贷款情况的贷款次数和存款城市出具的《异地贷款存用证明》,查询借款人员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住房情况;
(2)借款人及其配偶未在本市和缴存城市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在本市查询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和缴存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均无房屋信息(或查询的房屋信息与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房屋),为第一套房屋。
关于第二套住房贷款的对象
政策内容:
(1)职工及其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其家庭已在市房产部门和缴存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登记了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
(2)职工及配偶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已结清,现住房面积不足140平方米,再次申请贷款购房。
政策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及其配偶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本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和存款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只登记了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足140平方米,与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不一致;
(2)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公积金贷款(且贷款金额在60万元以下)购房,即公积金系统有贷款记录或存款城市已一次性缴纳公积金贷款并结清贷款,然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
关于异地贷款对象
政策内容:
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具有武汉市户籍并连续6个月以上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异地贷款。
政策解释:
异地贷款对象释放了原本仅限于湖北省和长江中游城市群(长沙、南昌、合肥、武汉)的公积金存款的职工服务对象。具有武汉市户籍的职工,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连续6个月以上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异地贷款。
关于异地贷款的条件
政策内容:
未用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负债已在存款城市和异地城市结算,对异地贷款还款无影响。
政策解释:
中心工作人员对存款市中心出具的《异地存用证明》中记载的贷款次数和结算凭证进行审核,存入市中心联系核实。
异地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
政策内容:
异地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按照《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解释:
根据实际还款能力,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 35% × 12个月×贷款年限。
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时间和余额综合确定,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存款账户必须是普通存款账户。
除了上面指定的。借款人和配偶一方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借款人和配偶双方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异地贷款时合并计算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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