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始于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后。2014年11月,中国第一个破产管理人协会在广州成立。此后,各地开始成立协会。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23家破产管理人协会,其中河北、吉林、重庆、浙江等省成立了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广州、温州、济南、厦门、杭州、成都、台州、无锡、常德、泉州、宁波、南京、沈阳、洛阳等省成立了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虽然有23家破产管理人协会,但协会的建设和发展仍存在以下问题:
地域分布不均。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协会只有23个,大部分集中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近年来,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的破产管理人协会只有三个,分别是吉林省和经济相对发达的大连、沈阳,而西南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重庆、成都只有两个,西北地区没有破产管理人协会。
主管部门不统一。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不同地方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该是哪个单位并不完全一致。在大多数地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与其级别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法院分别对应广州市、大连市、河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但是,在一些地方破产管理人协会中,司法行政部门是业务主管单位,而不是本级人民法院。比如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司法局。
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名称并不统一。从目前成立的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名称来看,虽然大多数地方协会被称为破产管理人协会,但有些地方协会的名称不同。比如吉林省叫吉林清算行业破产管理人协会。
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员是不同的。根据《广州市破产管理人章程》第七条规定,只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单中所列的机构和个人是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而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对取得会员资格有宽泛的规定,即重庆市各级法院管理人名单中所选的所有机构经理和个人经理均为协会会员。此外,依法可以从事破产清算、重整及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结算服务公司可以自愿加入协会。
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职能不统一。虽然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职能相似,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章程,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职能存在一定差异。
因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协会。协会名称建议为“中国破产管理人协会”。协会章程与协会成立同时制定,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规范和惩戒规范。
二是明确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主管机构是司法部。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司法部作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主管商业组织是有道理的。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管理属于司法行政事项,而司法部是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司法行政权,有权管理、指导或监督破产管理人协会。
二是司法部对行业协会的管理经验丰富。目前司法部直属行业协会包括全中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协会、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等,在监管这些行业协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后,司法部可以充分发挥其经验和优势,做好协会的管理工作。
第三,将司法部作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主管机关,有助于保证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由于司法行政机关不参与破产案件,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主管部门,可以避免法院作为主管部门带来的不中立等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破产管理人对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提出监督意见。司法行政机关能够站在相对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指导协会相关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协会相关职能的发挥。
第三,取消法院目前实行的管理人名册制度,破产管理人协会将对管理人资格进行统一认证和统一管理。资格认证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之一,即经行业协会认证后,具有从事某一行业或职业的资格。我国目前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认证没有相关标准,但只要进入法院的管理人名册,就具备了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有可能成为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没有进入法院管理人登记册的人将没有机会被任命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法院行政人员名册制度相当于变相的行政人员资格认证的做法,这个职能应该由协会来行使。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的任何机构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协会。全国实行统一的破产管理人考核和资格认证制度。拟成立的“中国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使其职权。同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规定只有“注册”的破产管理人才能被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原则上在地域范围内执业,但如有必要,经“中国破产管理人协会”许可,也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四,地方政府应根据需要设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分支机构。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在省、市、自治区一级,设立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分支机构;地级市、大城市和设区的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分支机构。各分行管理本辖区内的破产管理人,并在大会指导下开展培训、奖惩、担保等工作。
(作者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革命委员会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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