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搜索引擎是否违反“爬虫协议”,造成不正当竞争?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经营360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70万元,驳回百度的其他诉讼请求。
爬虫协议又称拒绝机器人协议或机器人协议。爬虫技术是预先逐一访问互联网上的每一个网页,分析每个网页上的信息,提取最能概括该网页上发布的信息的关键词,并将每个网页的网址和关键词存储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上。
自从360推出搜索引擎服务后,360和百度陷入了“爬虫协议”的纠纷。双方互相指责,分别采取了一系列技术措施,称之为“3b战争”。
百度机器人协议不允许360爬虫机器人抓取产品内容。360爬虫机器人依然抓取百度网站的内容,作为搜索结果提供给网络用户。360强行抓取百度内容后,百度采取了强行跳转到百度首页的技术措施,360也采取了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网页快照的反技术措施。
此后,作为主管部门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中国互联网协会通过访谈调解了本案双方的纠纷。2012年11月1日,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的领导下,百度与360作为协办单位之一在北京签署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
2013年10月16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百度当庭表示,奇虎公司在运营360搜索引擎的过程中,与百度存在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停止侵权合理费用20万元。
奇虎辩称,百度滥用机器人协议限制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将对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严重损害互联网用户的利益。奇虎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360未能遵守机器人协议是否构成不公平竞争。从事搜索引擎研究和实践的eecs教授李小明认为,“机器人协议相当于‘君子协议’,法律上没有规定,技术上完全有可能违反。”
电子工程学院副教授颜说:“机器人是一个早期的行业标准,不仅在商业领域如此,在大学里也是如此。我们一直认为,这是大家公认的规则和行业规范。遵守机器人协议是行业惯例。因为整个行业都自觉遵守,所以之前争议比较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爬虫协议是公认的搜索引擎行业应当遵守的商业道德。被告奇虎公司在启动搜索引擎初期未遵守百度爬虫协议,行为明显不当,应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并赔偿原告。由于两原告没有指出被告的不当行为造成了何种商业信誉损失,两原告消除被告影响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互联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坚决维护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竞争。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没有约束的绝对自由。为了自身发展,可以用违反诚信、商业道德的方式攻击竞争对手,这样创新就会被扼杀,市场就会停滞。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和强调规则在自由竞争中的作用。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认为,中国网络领域的发展是可喜的,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遵守国际规则和行业惯例,有利于未来的长远发展。据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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