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惯犯在法庭上拒不认罪,并要求在法庭上与证人质证。目击者担心被扒手认出后会遭到报复。
重庆北碚区法院为了保护证人,采用屏蔽视频、变声技术,允许证人在法庭后台通过视频对抗扒窃惯犯。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重庆市北碚区法院获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新尝试。
重庆晚报记者王明实习生赵一佳通讯员唐
被告申请在法庭上对质
据报道,39岁的小偷童于去年2月和6月因盗窃被判刑。
今年3月5日,一大群人聚集在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刘备街移动通信店前买皮鞋胶。童某挤进人群,把夹子塞进一个老太太的上衣左口袋,夹出一个红色钱包。
一周后,正在等待作案机会的童被警方抓获。
警察发现被童扒窃的老妇人钱包里有300多元现金。
今年7月24日,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审理涉嫌盗窃罪的佟案时,公诉人宣读了2名谢琴和1名证人的证言。
“既然都是证人,为什么他们三个说看见我扒窃的时间不完全一样?”童拒绝认罪,并要求在法庭上与证人对质。
合议庭同意了他的申请。
证人害怕报复
休庭后,法官联系了三名证人。两名同事表示愿意出庭对质,但目击者张华表示担心。
他告诉法官,他是一个旅游摊贩,他通常去市场的任何地方做生意。童也是扒手,无论他跑到哪里市场,他都有可能再次遇到。他担心童认出自己后会闹事或报复,于是申请证人保护。
考虑到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曾多次扬言要报复证人,以及张华的实际情况,法官决定在庭审室外后台设立证人,让张华“变身”。
8月7日,第二次开庭。张华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走进了法院的技术室。
技术室设置摄像头,可以记录张华作证的全过程,并传送到法院的监控屏幕;设置了一个屏幕让张华看庭审。
一切准备就绪,法庭上的法官开始在屏幕上询问张华。
对抗“就是这个人”
“我看见一个人在摸一个老妇人的包...视频里的这个人,对,这个人!”张华在陈述了3月5日看到的情况后,两次肯定地说。
因为监视器屏幕屏蔽了张华的脸,童灿看不到张华的脸。张华的声音也被语调改变了。
"被告,你对证人张华的证言有异议吗?"法官问道。
面对张华坚定的证词,童突然失去了信心,改变了之前的态度,低声道:“暂时不反对。”。
最终,法院接受了张华等关键证人的证言,确认了童扒窃的事实。童因盗窃被判7个月,罚款1000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据悉,重庆市北碚区法院为了保护证人,不仅采用屏蔽变声技术进行后台作证,还设置了三项配套措施,包括发放证人出庭权利义务宣传手册的思想保障措施、向证人承诺身份信息保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为证人出庭支付必要费用的经济保障措施。
见证安全
如何保护
今年1月1日生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第62条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毒品罪等案件中。一、如果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作证,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不得泄露真实姓名、地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采取不露脸、真实声音等措施出庭作证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
对人和房屋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自己或者近亲属因在诉讼中作证而有人身安全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请求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所发生的交通、住宿、饮食等费用予以补助。证人证言补贴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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