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
玉在云南不是稀有商品。
商务,旅游。
每个人都喜欢买一些玉来穿。
但是像玉这样的东西
在懂货和不懂货的人眼里
价值还差几座山,
因此,每年都有许多因出售玉石而产生的纠纷。
案例审查
肖某某是商人,经常需要从事社会活动。需要添加各种组。因为业务需要,他加入了一个玉商网络。不久后,他通过这个团体认识了鲍某某。鲍某某说,他从事玉器业务多年,人脉广泛。包某某告诉肖某某,自己手里卖的玉价格一般都高于市场价,可以把手中的玉交出去,多赚点钱。
肖某某想了想,这是个办法,就去包某某家洽谈玉石买卖。两人达成协议,肖某某给了鲍某某10公斤玉毛代卖。包某某答应在半个月内把那10公斤玉毛卖了。
两人签订的协议上写着:“今天,包某某向肖某某借了一块重10公斤、价值5万元的玉毛。寄售期为半个月。如果货物在托运期间丢失或遗失,包某某将赔偿肖某某5万元。过期的商品不卖,就退货。如果卖掉,包某某会付给肖某某5万元。
一块玉这么重,能卖更多的钱,这是好事。但在两人约定的销售期限到了之后,肖某某反复向鲍某某询问玉石的销售情况,他却一个劲的重复,有时说玉石还没卖,有时又说玉石已经卖了,对方还没付款。无论是肖某某要玉,还是出钱买玉,鲍某某都用各种借口搪塞。肖某某别无选择,只好将鲍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原件。
包某某不仅没有归还玉石,甚至在审判过程中失踪。肖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当时两人签署的协议和玉照。五华法院法官经调查了解,认为肖某某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要求,内容真实,经双方确认,予以受理。
根据上述证据,法院认为
事实上,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鲍某某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肖某某委托鲍某某代他卖一块10斤的玉毛。合同期满后,肖某某要求鲍某某返还一块10斤的玉毛,法律上是有道理的。
因此五华法院判决被告鲍某某返还原告肖某某一块10公斤的玉毛,本案诉讼费也由鲍某某承担。
边肖提醒每个人
委托他人保管拖欠的财物,委托他人办理手续,或者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变更后的货物,都是有风险的。在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时,一定要考虑清楚,慎重,慎重。
正文:杨
转自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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